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3.3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2.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5.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一)关于“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的处置措施。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