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关于“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的处置措施。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