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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燃气协会。

  第二条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黑龙江省燃气经营企业、技术研究院、高校、设计咨询、产品生产企业及涉及燃气业务的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政治属性,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人民至上,敦促安全生产。围绕双碳目标下天然气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研究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及政策法规。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愿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横向联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安全管理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力度,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发展,按照自我监管、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燃气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反映燃气企业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为制定燃气行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监管、资质审查、新建和改扩建燃气项目的安全评估,组织或参与燃气规划方案、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及验收工作;

  (四)组织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燃气行业的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新产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推广活动;(五)协助地方管理部门指导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燃气市场,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燃气行业基础资料的数据统计、行业调查和行业信息发布,为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资料和依据;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传递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九)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十)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地方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违法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申请及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专门从事燃气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研究院、高校、设计咨询及产品生产企业等涉及燃气的单位,并已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拥护本会的章程并履行协会义务,自愿申请,报理事会批准,方可接纳为本会会员,暂不接纳个人会员;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愿意在协会中做一些工作;

  (三)该单位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首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述,由理事会经复议做出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为人正派,愿意为协会工作贡献力量;

  (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二)协调解决各级政府需协会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协调解决会员单位提出的支持事项及诉求;

  (四)了解行业动态及信息,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管理秘书处常设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及成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资奖金标准;

  (五)对日常费用支出进行把关审核;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下设燃气专家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液化气专业委员会、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及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成立于2024年3月1日,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秉承坚持政治属性、坚持人民至上、敦促安全生产、履行法定职责的宗旨,以最坚定的工作信念和最饱满的工作热情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热忱欢迎广大燃气经营企业、技术研究院、高校、设计咨询、产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燃气业务的相关单位加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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