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1-8760052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 行业动态 > 详情
行业动态

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有关事宜的公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26 14:26:25 点击次数:14 次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市各天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为保障广大天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使用安全,我局拟定了《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有关事宜的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市各天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现将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采购、安装、维修、使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事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及燃气管道的施工安装作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及管道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从事居民户内燃气表后气燃烧器具及管道安装的企业,应取得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燃气施工安装单位的过程管控事项

  户内燃气工程开工前应向燃气公司报备,预约上门进行现场交底,确定施工方案后施工方和燃气公司签字确认,完工后,由燃气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安装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通过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施工方和燃气公司签订竣工验收意见,方可交付使用。

  三、燃气用户自行采购户内燃气设施提示

  (一)燃气热水器、灶具、采暖炉等燃气燃烧器具以及户内的燃气连接软管、自闭阀、泄漏报警器、切断阀、燃气阀门等可由用户自行采购,用户自购的上述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购买时应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品牌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铭牌)等证明材料和购买发票(购买凭证),并且注意留存(燃气验收和通气前需要核验)。

  (二)连接软管燃气热水器灶具重点提示

  1.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连接灶具等燃烧器具的软管有: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金属包覆软管;橡胶复合软管(原来老的橡胶管)不能直接连接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不得穿墙、穿门窗或连接三通形成2个以上支管。

  2.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不能安装在浴室;不能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应专灶专用;灶具有3C认证证书;带熄火保护装置;8年后更换。

  4.建议用户购买在《云南省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高原适应性及气源适配性目录》的燃气燃烧器具(可在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四、燃气具安装维修人员辨别

  (一)为杜绝非法安装维修,请用户不要在网络平台寻找人员到您家进行燃气具安装维修。可到最近燃气公司营业厅,燃气具销售专柜咨询采购或联系安装维修。

  (二)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人员应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上门服务应穿着本单位工装,佩戴工牌,并有防爆工器具。

  (三)用户可要求上门安装维修人员提供合法的安装维修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直接联系安装维修企业核实其真实性。

  (四)用户购买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应请销售人员提供服务价格(含材料、设备、设施等)的一览表;购买和安装维修完成后应要求提供销售或安装维修凭证(之后可要求办理正规发票)、保修卡等,并一定妥善保存好,燃气安装维修人员有义务提供上述凭证资料。若售卖方或安装维修人员不能提供的有可能是非法商家。

  (五)管道燃气用户请燃气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可关注所在区域的燃气公司的公众服务号或者APP(昆明主城四区为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昆明呈贡区和空港经济区为华润燃气公司),用扫码识别等方式,辨别入户人员的真伪。

  五、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提示

  (一)高层民用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禁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如需要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须与所在区域的管道燃气公司联系,请燃气公司专业人员上门进行查验,禁止让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等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户内的客厅、卧室等)储存、使用燃气。

  (四)天然气用户特别是空置房用户要自觉对户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六)如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关闭户内总阀门(表前阀),开窗通风,及时报告燃气供气企业进行抢修。

  (七)建议用户在使用燃气的区域安装泄漏报警装置、切断阀、自闭阀等装置,以便能在发生燃气泄漏时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确保安全。

  六、供气用气的安全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非居用户自行投建燃气工程交接点以后的燃气设施所有权及管理权归燃气用户。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组织或委托做好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查、管理等工作,属地燃气公司负责协助用户开展安全用气管理。

  (二)用户所在区域的燃气公司有每年提供一次上门安全检查服务的义务,保障用户用气安全,用户和物业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用户所在区域燃气公司若发现用户采购的燃气设施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予安装及通气。

  (四)户内燃气设施由用户自行采购的,应委托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安装。用户自行采购的燃气设施,其质量由产品销售方负责;在安装维修过程中由于安装维修人员操作不当(非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由负责安装维修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因燃气设施故障导致事故的,由事故调查认定结果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的责任界定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燃气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燃气设施(如:燃气软管、灶具、热水器等)拒绝整改的,根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燃气公司应采取停气措施,用户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通气。

  (三)用户私自改变通气场所的安全用气环境条件,如封堵自然通风口、拆除机械排风装置、装修包覆燃气设施及其它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等,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成立于2024年3月1日,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秉承坚持政治属性、坚持人民至上、敦促安全生产、履行法定职责的宗旨,以最坚定的工作信念和最饱满的工作热情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热忱欢迎广大燃气经营企业、技术研究院、高校、设计咨询、产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燃气业务的相关单位加入协会。

扫一扫了解更多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燃气协会   黑ICP备2024023411号-1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