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辽宁省定价目录》等,结合我市实际,现修订盘锦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施方案如下:
一、现行联动机制及配气价格制定情况
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盘发改发〔2020〕258号),将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气价)调整为3.10元/立方米。同时,建立了我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门站等上游气源价格联动机制,当门站等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
二、依据及原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
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21号);
5.《关于印发
6.《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辽发改价格〔2024〕222号)。
7.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修订后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税,下同)联动,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二)联动周期
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联动周期时间设定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联动方式
联动机制按照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方式进行联动。
(四)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2.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五)启动条件
当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0.1元/立方米时,则可启动联动机制。
(六)联动幅度
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平稳从紧合理调整。
(七)联动程序
1.报送数据。
2.组织核算。
3.实施联动。
(八)强化企业信息公开
各燃气企业要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布相关价格信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
(九)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盘锦市主城区(包括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企业。盘山县参照制定本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如按照本机制执行,需经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配气价格制定
(一)成本监审结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配气成本0.872元/立方米。
(二)核定配气价格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居民用燃气行业的公益属性、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拟核定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含税)为0.9元/立方米。
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1日,共7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二)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427-2822315;电子邮件:pjsfgl 163.com;通讯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盘锦市人民防空大厦+(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成立于2024年3月1日,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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