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屋中租户洗手时燃气热水器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燃爆事故,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业主(出租人)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对案件涉及的租户、出租人和燃气公司的责任作出了如下划分:
对于租户,法院认为,一方面其在闻到可疑气味后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已尽到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租户未对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不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
对于出租人,法院认为,其作为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所有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注意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但本案出租人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对此次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对于燃气公司,法院认为,在爆炸事故发生前两日,租户因闻到可疑气味报修后,燃气公司入户检测时,并没有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询问和具体、明确的警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因此也应当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最终认定出租人与燃气公司因存在明显过错分别对事故结果承担50%的责任。以此为鉴,燃气公司在进行入户安检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对疑似风险点的检查应当谨慎细致,在检查过程中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并留存视频、书面材料等相关安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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