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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

案例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3起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10-23 13:07:24 点击次数:111 次

  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强化警示通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并发布。

  一、贵州省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黔能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2日,贵州黔能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大道旁某建设项目塔吊基础施工过程中,使用旋挖机施工塔吊基础孔桩,致使DN150中压钢管损坏,造成燃气泄漏。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贵州省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黔能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局对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0日,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昭明大道进行污水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破坏昭明大道燃气管道。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局对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化市隆成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6日,经检查,发现通化市隆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配送液化石油气时,安全指导不到位,未对其供气的餐饮场所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未履行指导餐饮用户燃气安全使用的职责,导致餐饮用户在密闭空间和用餐区域存放或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化市隆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立即整改,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成立于2024年3月1日,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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