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的处置措施。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8月26...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成立于2024年3月1日,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秉承坚持政治属性、坚持人民至上、敦促安全生产、履行法定职责的宗旨,以最坚定的工作信念和最饱满的工作热情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热忱欢迎广大燃气经营企业、技术研究院、高校、设计咨询、产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燃气业务的相关单位加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