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昨日,大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公布6起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普新区曹某波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案
2024年3月7日,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在执法中发现,曹某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货车从事拉载瓶装燃气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普新区亮甲店某液化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15日,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执法中发现,亮甲店某液化气站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涉事液化气站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金普新区周某超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2023年8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在执法中发现周某超使用轿车运输瓶装燃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普兰店区某液化气站违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2023年9月29日,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涉嫌违规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的案件线索。经调查,该液化气站确实存在违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0月9日,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现场检查情况、处罚建议一并移交至普兰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规定,普兰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器炊具店销售不合格燃气金属软管案
2024年8月9日,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中发现,该电器炊具店销售的型号为亚伦RJB-TY-C-10燃气金属软管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型号为亚伦RJB-TY-C-10燃气金属软管4根。该电器炊具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有关规定,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金属软管4根、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庄河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3月11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庄河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作业人员徐某、初某某无证上岗,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徐某、初某某在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徐某、初某某仍未取得相应资格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逾期未作出相应整改。依据有关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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